港股通上市公司停牌原因很多,通常是公司要公布内幕消息。停牌可以是上市公司提出,也可以是联交所指令。 设立停牌机制的目的,旨在使买卖在全面资讯流通的环境中进行,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避免市场出现虚假、不公及混乱的风险,或在出现此等情况时加以制止。 出现以下情形时,港股通上市公司可能会被实施停牌: (1)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停牌。例如: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2)上市公司握有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上市公司合理地相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必须披露的内幕消息;若出现情况致使上市公司合理相信内幕消息的机密或已泄露或合理认为有关消息相当可能已泄露。 (3)上市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的财务资料。 (4)上市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而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投资者应当在详细了解公司停牌的原因后,再做出相应的投资策略。公司股票在停牌期间,投资者暂时不能再买卖该股票。
复牌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尽可能持续交易,因此,即使必须停牌,那么停牌的时间也应尽可能缩短。 不论是上市公司主动停牌还是公司被联交所停牌,上市公司应向市场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的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也会在停牌期间与上市公司保持持续联络,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股票复牌买卖前发出公告。 具体的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发出适当的公告后,或当初要求其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具体理由不再适用时,联交所即会让上市公司复牌;在其他情况下,短暂停牌或停牌将持续至上市公司符合所有有关复牌的规定为止。 此外,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停牌理由的时候预计复牌的时间。联交所认为,如果公司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会令市场不能合理的使用,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联交所有权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如果上市公司反对其证券复牌,上市公司有责任提交适当的理由或材料,令联交所确信将其证券继续停牌是适当的。
除牌 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除牌,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证券继续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上市地位可能会在未遭停牌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如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将刊发公告并列明限期,以便该上市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如上市公司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联交所可将其除牌。 (2)上市公司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上市公司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后应尽快复牌。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联交所将其除牌。 (3)上市公司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而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联交所有权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除牌程序 如果上市公司因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而停牌,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订明明确的除牌程序。(1)如果上市公司的证券已经停牌6个月,而又未能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那么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2)上市公司在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后,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未能提交的话将会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3)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的时间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在第三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 在其他情况下,《上市规则》没有既定的除牌程序。根据《上市规则》,若有关公司不再适合上市或停牌持续较长时间(现金资产公司为12个月)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适当行动恢复其上市地位,联交所可将其除牌。联交所作出决定时会顾及股东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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